公共营养师职业定义:从事人群或个人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,传播营养、平衡膳食与食品安全知识,促进社会公共健康工作开展的专业人员。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公共营养师四级/中级工:
(1)取得相关职业1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(技能等级证书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(含)以上,经本职业四级/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2)取得相关职业 1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(技能等级证书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。
(3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(含)以上,经本职业四级/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4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(含)以上。
(5)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2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;或取得经评估论证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相关职业是指: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业、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、健康管理师、营养配餐员、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等,下同。
相关专业是指:公共营养保健、食品营养与卫生、食品质量与安全、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、烹饪与营养教育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;基础医学、临床医学、护理学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、卫生管理、中医学、药学类等医药卫生类专业、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,下同。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公共营养师三级/高级工: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(技能等级证书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(含)以上,经本职业三级/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职业资格证书(技能等级证书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(含)以上。
(3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(技能等级证书),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;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(技能等级证书),并具有经评估论证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(4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(5)具有非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(含)以上。
(6)具有非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/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相关职业是指: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业、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、健康管理师、营养配餐员、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等,下同。
相关专业是指:公共营养保健、食品营养与卫生、食品质量与安全、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、烹饪与营养教育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;基础医学、临床医学、护理学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、卫生管理、中医学、药学类等医药卫生类专业、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,下同。